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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转让合同公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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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证明出让方(或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2.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日期:19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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