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列表     欢迎访问千机门户旗下网站——中华轻工机械网!!!  [admin  2007年4月17日]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联系站长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轻工机械网—论文范文 >> 范文 >> 法律文书 >> 非诉讼法律文书 >> 范文正文免费注册 | 登录 | 会员中心 | 发布信息
对《劳动协议书》的几点审查意见

  1、虽然信用社内部管理上区分正式工、代办员和临时工,但只要信用社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在法律上三类人员法律地位相同,在信用社承担责任上没有区别。

  2、要求被聘人员缴纳岗位风险抵押金2000元,直接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定。

  3、第四条约定被聘人员因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信用社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信用社并不能因为这样的约定而免除责任。

  4、信用社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一旦因工伤造成伤亡,信用社可能需要承担数万元的补偿金、抚恤金等款项。

  5、合同要求临时工提供担保人并约定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这样的约定无丝毫意义。

  6、合同对信用社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明确,容易因此引发纠纷。

  7、合同第四条约定发放当月报酬后合同解除以及第八条未涉及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

  8、与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被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但是一旦因工伤等原因发生纠纷,将对信用社不利。

范文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本站提供的所有资料均来自互联网,资料的版权属于作者本人,仅供个人学习用,不得非法出版。
Copyright 2003-2006 © qgjx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站长:千机门户